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