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三)厨余垃圾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填埋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