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人员,并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