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已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点、回收容器的可回收物,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告知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