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