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宾馆、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河流、水库、城市河道、明渠水面及其沿岸地带,由主管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