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基本类型: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家庭厨余垃圾,餐馆、酒店、食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类外,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生活垃圾的产生特性、处理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