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设置。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