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集体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并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