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组织制定公约,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