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犬只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