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犬牌。重出户(一)制止犬只攻击行为;(二)避让行人;(三)在人多拥挤场合或者电梯等狭小空间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四(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