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携带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并遵守养犬管理规定;犬只连续逗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