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提供相关服务。

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出生时间、品种和照片;

(三)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犬只伤人情况;

(五)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六)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