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应当为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提供便民服务,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登记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