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应当为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提供便民服务,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登记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