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注销养犬登记:

(一)犬只下落不明的;

(二)犬只死亡的;

(三)其他需要注销养犬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