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三)犬只送交收留场所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养犬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