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变更养犬登记:(一)养犬人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二)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三)犬只送交收留场所的;(四)其他需要变更养犬登记的情形。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