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后十五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相关部门依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