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的大型犬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