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建筑垃圾减排、分类和利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