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八条有效任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