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