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并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