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