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与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建筑垃圾有关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