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收集、保存和运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以及执法等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提供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利用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