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垃圾利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利用项目,将其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