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利用第十九条有效鼓励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再生产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