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再生产品。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