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