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