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