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