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一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