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依托"滁州江淮分水岭风景道"沿线资源,培育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业态和产品,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