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自然风貌、古民居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址遗迹,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空间。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乡村旅游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合理预留乡村旅游业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