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乡村旅游与农业、文化、科技、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