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经营者、从业者文明诚信守法;记录乡村旅游违法失信信息,对乡村旅游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