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完善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指示标识等;经营具有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不能违反规定组织开展风险性较高的乡村旅游活动。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乡村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