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