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安全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乡村旅游应急管理。

乡村旅游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经营漂流、探险、高空、高速等高风险乡村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