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建立乡村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以及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