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城市建立乡村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等交流合作,推进乡村旅游区域一体化。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乡村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通过公益宣传、主体推介、媒体平台、节庆活动等多种方式,提升本地乡村旅游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