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旅游营商环境,依法为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奖补申请等事项办理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