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旅游营商环境,依法为乡村旅游项目建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奖补申请等事项办理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