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利用乡村各类生产生活生态资源,开发农业观光、农事体验、康养度假、运动健身、科普研学等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利用居民住宅和农业、林业、水利等闲置设施,依法开发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项目,培育特色化、专业化的民宿、营地等乡村旅居产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