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