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