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招标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