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