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