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分包单位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将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承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并在岗履职,严格实名制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管理自查情况。

承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并全程留痕备查。

承包单位应当完善用工制度,严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