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和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