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现场人员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流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履约评价报告,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进行全过程核查、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